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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灿:解析新时代“儒商精神”价值内涵:以人为本、圣者尽伦、以义生利

作者:陈寿灿    2023-07-15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其中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儒商精神”是中国传统商业文明的提炼性总结与时代表达,“儒商”即是认同儒学的仁、义、礼、智、信的基本道德伦理,并且以儒家核心价值从事企业管理的商人群体。然而,任何一种学术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文化范型的直接反映。在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基本语境下,“儒商精神”的价值内涵因时而变,“儒商精神”的外化逻辑亟待转型。在弘扬“儒商精神”的同时,新时代“儒商精神”的创造性转化也成为当前中国商业伦理的重要命题。


“儒商”,又名“儒贾”“贾儒”,其释义一般理解为具有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华文化底蕴,关爱亲友、孤弱,热心乡里和社会公益之事,能做到儒行与贾业的统一和良性互动,具有厚重文化底蕴的工商业者。就词源看,“儒商”一词至迟出现于明清时期汪道昆所撰《范长君传》,即载范长君戒其二子,“第为儒贾,毋为贾儒”(《太函集》·卷二十)。“儒贾”,以“儒”为名,以“贾”为业,“所谓商而儒者”(《温恭毅集》·卷十一)、“玉其衷而表珉迹,则贾儒厥心”(《识匡斋全集》)。由此可见,“儒贾”作为专有的群体性词谓出现在社会话语中,其要义指涉儒家价值观的道德规范、商业伦理,在表达上多具有褒义色彩。在此意义上,“儒商”与“儒贾”具有一致性,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商人群体所预期的理想状态,也反映了商人对儒学发生了严肃的兴趣。究其原因,则在于商人群体相信儒学理念将有助于其更好地经商,是如陆文定所言:“(士毅)舍儒就商,用儒意以通积著之理。不屑纤细,惟择人委任赀计出入。”(《陆文定公集》·卷七)


因此,“儒商”即是儒家人格的具象化类别。以儒学为思想内核的“儒商”群体,是中国传统商业价值体系及伦理道德规范的人格化体现。儒学思想禀赋了“商人”这一群体以复合型的人格特征,诸如“义利并举”“以德立身”“诚信爱国”等社会价值理念。伴随着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儒商”的人格特征被升格为社会一般认知意义上的价值观念,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儒商”的精神层面表达。于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商精神”应运而生,并在明清时发展至顶峰。明清时期,商人群体的社会自觉和意识形态发生了创造性地转变,“弃儒就贾”“士商相杂”的社会现象实质上是儒学转向社会的重要渠道,由此“儒商精神”的价值内涵即与儒家思想并持,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发展轨迹,并具体表现在如“义利之辨”“俭奢之辨”等思想方面。


近代以来,以科学主义、实证主义为研究方式的西式企业管理思想涌入东亚地区,深刻影响了东亚商人群体的经营价值与管理方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以强调工具理性为主导的西方管理学制度广泛作用于东亚各国的市场经营与企业化管理,而以“儒商精神”为内核的商业伦理,其合理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较为典型如韦伯认为儒家伦理与现代化不对称的否定论。而此类观点的缺陷一则在于忽视了文化对于经济的重要调节作用,二则是片面分析了儒学思想主导下政治制度与商业发展的非适配性。事实上,从传统儒学再到新儒学视域下的“儒商精神”,其倡导的和谐、德治等管理思想区别于排斥或牺牲利益、效率的禁欲主义,而是强调在以人为本的社会关系中实现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经济效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时至今日,“儒商精神”所强调的“明理”“德性”的企业家人格修持与“义利并重”“诚信经营”的商业经营伦理观念,是对传统优秀儒学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其精神主旨符合经济市场理性的基本逻辑,在儒学文化与商品经济的异质与互构中实现了二者的互补整合。


新时代“儒商精神”在既有的概念范畴基础上,对商人的精神禀赋、经营理念等内容进行了延伸,旨在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业思想体系。新儒学更新了“儒商精神”的哲学基础。近代以来,有关于中国哲学的本体研究在“物本论”“情本论”“仁本论”等学说中碰撞与迭变,冯友兰先生所提倡的新理学将自觉性视为人之正性的主要依据,李泽厚先生以“情”为本体而将现实情感作为个体生存的重要归宿,陈来先生以“仁体”统摄儒家传统的形而上学观念,将“群体意识”“责任意识”上升到哲学本体的内在要求。


中国哲学以独有的本体思考指引人的未来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中,更加强调人作为存在的主体性、能动性。与此相应,新时代“儒商精神”即是将“仁本”传统的儒学思想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要素,自觉地构建起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并以之为核心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文化。而对于“儒商精神”的价值具象,学界通说概念主要围绕“企业家人格”与“商业经营管理伦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如朱贻庭认为:“所谓儒商精神,是指儒家伦理和价值观在商人及其在商业经营实践中的体现,它包括商业经营管理伦理和商人自身人格两个层面。”由此,新时代“儒商精神”的价值内涵主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讲求“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圣者尽伦”的人格禀赋以及“以义生利”的商业经营伦理。


(一)“以人为本”:“儒商精神”的基本内涵 “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周公所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先秦民本思想奠定了民本主义的基础,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修己以安百姓”“宽则得众”等思想,强调上位对民众要宽容,对民实行保民、惠民、富民政策。孟子在这一基础上发展了民本观点,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字面意义上将百姓和国家的利益置于君主之上。明清时期,民本思想的发挥主要表现出较为朴素的民主思维与反专制属性,诸如黄宗羲、王夫之系统地论证了民与君主的相生关系。这种民本思想虽受制于封建制度,但客观上极大丰富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人”的价值理论以至于近代以来民本思想实现了从“民”向“人”这一价值认识、需求认识的超越,从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转向关注人的多层次需求,强调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双向发展。



新时代“儒商精神”要求企业家秉持以人为本的社会观念,倡导呼唤企业家内心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并将“明德力行,成己达人”作用于企业生产管理中。企业不仅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更是具有生命体基本特征的“企业公民”,其中企业文化产生的过程就是企业“人化”与企业身份“公民化”的表现。因此,企业作为社会价值体系和个人价值体系的中介和载体,如何构建起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商业伦理成为市场经济下所要讨论的必然命题。


从内容上看,新时代“儒商精神”要求“以人为本”作用于企业管理诸环节。“儒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首要表现在把“人”作为企业的根本、经营的中心。《礼记·礼运》有言:“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也。”儒学倡导“最为天下贵”的人本主义观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企业及企业家注重延揽及善用人才。明清时期,如黄崇德、汪福光等为代表的儒商群体强调“择人任时,恒得上算,用时资至巨万”。至于近代,民族实业家荣德生认为“人才为先,一切得人则兴。”穆藕初认为:“得人者昌……故农工商百业,苟得人为理,则振兴尚非难事。”“儒商”视人才为提高生产、保障经营的要因,并强调发挥、实现优秀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个人价值,而非止于将员工视作类同于资本的一般生产要素。此外,“以人为本”的“儒家精神”强调关注企业员工的利益和要求,传统意义上包含对员工的精神情感方面的关心和帮持、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培训等,而现代社会则在此基础上开始强调工会自治、企业民主等管理性制度,例如在企业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儒商企业开始重点关注员工道德建设工作,通过员工持股等形式吸纳更多员工参与企业日常管理,继而引导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引导企业员工的廉洁自律、民主监督意识,共同营造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圣者尽伦”:“儒商精神”的人格禀赋 儒学强调“圣者尽伦”的人格追求,此种追求背后并不限于单纯的某类价值取向,而升格为“人伦”这一宏观的认识论维度,强调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形式,以理想人格与和谐宗法制度的确立为旨归的社会文化系统。方东美认为:“儒家代表典型之时际人,意在囊括万有之一切――无论其为个人生命之尽性发展,天地万物自然生命之大化流衍,社会组织之结构体系,价值生命之创造成就,乃至性体本身之臻于终极完美等――悉投注于时间之铸模中,而一一贞定之,使依次呈现其真实存在。”“圣者尽伦”表达了儒家所设想的人之道德性的理想状态,其实质对标于人之道德素养的全面实现,具体指涉“仁”“义”“礼”“智”“信”等方面。



“精神”是自在而自为的存在的一种本质。通俗来说,“精神”是一种客观的精神,是社会意识、社会文化的精神、时代的精神和民主的精神,“精神”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于个体的意识,而是旨求理性的客观精神。这种“精神”是系统的、完整的,其产生和发展不仅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系统的、完整的。“精神”的产生是有历史积淀的,是历史运动的结果。因此,以儒家思想为引领的“儒商精神”,即是以实践理性为核心,以复合型人格为表征,以多元性价值体系为主体的商业经营伦理。儒家商业经营伦理在价值层面主要包含“诚信”“责任”“求实”“明理”“勤奋”等单元。有学者认为,“儒商精神”的精神特质是确立具有儒家精神气质的商业职业意识,参引儒家的价值观念,建构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仁政管理原则”“诚信待人原则”“和气生财原则”“勤俭戒侈原则”,并以此塑造儒家化的商人人格形象。另有观点认为,“儒商精神”的思想内涵主要可从“富而好礼,贵而不骄”的自身修养、“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的致富原则、“内诚于心,外信于人”的经商之道以及“博施于民,济众扶危”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体现。因此,“儒商精神”在价值属性上往往带有正向的社会意义,而其内容在时代变化中虽呈现出不同侧重,但始终围绕“礼让互尊”“诚实信用”“重义守德”的精神基底,并最终达至“圣者尽伦”的人生目标,也即是阳明心学所强调的“致良知”。


(三)“以义生利”:“儒商精神”的商业经营伦理 “义利之辩”是人类哲学史上的重要论题,诸如“贵义贱利论”“义利并重论”“以义生利论”。无论何种思考,其背后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实质上都归结为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善恶的标准。儒家强调“仁者人也……义者宜也”,“义”在儒学中被视为一般的道德性原则。中国传统商业伦理往往将“义”放置于优先位置,或并与“利”处于同等位阶。而西方经济学理论同样对经济伦理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学科性讨论,如李斯特认为,生产力的更大组成相当一部分在于个人的智力和社会条件,而道德自身所具备的经济价值预期有效影响生产的诸多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也强调资本的道德性与精神生产力在内涵上高度耦合,道德、科学、法等要素理应归于生产的特殊形式,并受配于生产的一般规律。近代以来,西方经济伦理在工具理性基础上尽可能论证“道德资本”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实际上这种思维符合儒家讲求“以义生利”的经营理念。子曰“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朱子语类》有云:“义以生利,因义成利”。由此可见,“以义生利”的义利观念深深融贯于传统儒学思想体系,并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影响下呈现为企业伦理的道德逻辑和价值趋势。


新时代“儒商精神”所讲求的“义”主要指向两个方面,其一反映为商业伦理视域下的经济理性,旨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企业义务,持续性优化企业文化与形象,最终达到经济效益上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其二反映为商人群体的主体觉悟意识,借由企业道德行为规范、合规制度等形式确保企业经营的正当性、合法性。事实上,新时代“儒商精神”即是中国传统商业伦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相结合的精神产物,儒商“以义制利”“义以生利”的重义原则与商品经济的重利法则在相互改造的基础上应用整合,用以规范和引导商人群体正确对待“义”与“利”的辩证关系,促进商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陈寿灿是浙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商业伦理。涂言豪是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社会学。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3年7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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