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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银行格式合同条款 大部分银行已进行修改

作者: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2014-12-10

  有企业向银行贷款后,欲与关联公司合并时,却被银行告知,合并必须经过银行的书面同意。据称,贷款合同中已有这样的约束条款。这样的格式合同,可能使企业或消费者遇上麻烦。

  9日,省工商局召开全省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梳理出银行合同格式条款六大问题,并通报了专项整治的具体情况。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银行和消费者实际上都是金融生态链的一部分,规范格式合同条款,不仅是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呼声,也是银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分析报告,从被投诉类型看,第二季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投诉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案件占比相对较高,这虽然与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群体庞大有直接关系,但也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银行金融服务过程中相关权益受到损害行为的关注,客观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诚信义务。

  据悉,自去年9月以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浙江省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审查发现并规范整改了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今年9月,省工商局又单独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联合省银行业协会,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

  从审查结果来看,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以及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较为突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进表示,整治银行格式合同条款,让合同双方更加平等,也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金华银行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行为是格式合同使用较普遍的领域,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规定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正常的金融消费秩序。这位负责人表示:“客观讲,本次格式合同条款清理修订工作,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金华银行也提出了后续改进措施。

  省工商局经济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表示,下一步将对各银行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前段时间和10家银行沟通讨论的意见,督促各家银行进行修改,同时将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全面完成消费类贷款合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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