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研究员受邀参加浙江省科技伦理治理专家咨询会并作交流发言
3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研究讨论如何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浙江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际,推动浙江省科技伦理治理走实走深、落实落细、见行见效,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受浙江省科技厅委托,召开浙江省科技伦理治理专家咨询会。我院研究员林政男博士受邀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浙江省科技厅监督处朱建军处长在会上指出,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联动推进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已经有序开展。浙江省省委书记袁家军、副省长卢山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立足我省科技发展现状,浙江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及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三个分委员会已在积极筹建中。因此,如何建立科技伦理治理的领导机制,如何构建各部门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工作机制,以及制定我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等就成为当前我省在推进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朱建军处长表示,人工智能是我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相关的科技伦理治理如何推进,对大数据的规范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交流发言中,我院研究员林政男博士提出,科技伦理治理对促进人类福祉,提升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重要意义。从宏观层面来看,有效推进我省科技伦理治理首先需要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构建法治化环境、提升法治化水平。特别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相继出台,对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仍需不断完善。推进科技伦理治理首先要法治先行。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大数据的应用成为了认识和防治新冠肺炎的重要手段,但是大数据的应用也暴露了数据滥用的潜在风险。因此,就人工智能领域,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数据进行确权,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交付效力等。我省可以率先探索数据确权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条例,为我国探索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提供经验参考。其次,推进我省科技伦理治理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一方面不断提升伦理审查部门监督效力,另一方面利用好社会监督,例如建立与舆情中心协同联动机制和大数据应用的新项目信息披露机制。
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应在科技企业内部,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伦理意识,同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科技伦理监督机制,列出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涉及科技伦理的正负面清单。另一方面需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加强科技伦理教育,设立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树立学生与科研人员正确的科技伦理观,提升科技伦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