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概况 研究团队 研究动态 研究成果
研究动态
智库要闻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在浙商研究院成立商业伦理研究所

2021-04-19

4月16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商业伦理研究所成立仪式暨商业伦理研讨会在浙商博物馆举行。

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柳裕到会致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曹刚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福玲副教授作学术报告。浙江省伦理学会会长、浙商研究院院长、商业伦理研究所所长陈寿灿,商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易开刚、杨轶清、于希勇,以及工商管理学院、法学院、东语学院、MBA学院、稻盛和夫商道研究中心、出版社等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等90余人参加活动。浙商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吴波主持活动。

现场2.jpg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商业伦理研究所成立仪式暨商业伦理研讨会现场

陈柳裕在致辞中指出,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的分支研究机构——浙江工商大学商业伦理研究所,是中国人民大学与浙江工商大学战略合作的又一重要平台,也是我们助力浙江打造“重要窗口”的具体行动。浙江有着历史悠久的商业文明与学术文脉,浙商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全面成长壮大,其中浙商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方面的经验亟待系统总结,学术话语体系亟待系统建构。浙商研究院是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是中国伦理学研究的高地,二者共建的商业伦理研究所必定能够为浙商成长、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他表示,学校将支持研究所的各项工作,希望研究所秉持商业伦理研究理路,整合各方资源,立足浙商、放眼全国、影响世界,为伦理学科发展作出独特的学术贡献,为浙江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添砖加瓦。

校党委书记陈柳裕致辞.jpg

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柳裕致辞

陈寿灿在讲话中指出,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在浙商研究院设立商业伦理研究所,对此表示感谢,深感责任重大。当前浙江正在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上的共同富裕,同时也是精神上的共同富裕。精神和道德维度上的成长和现代化,是技术进步、财富增长与人的现代化发展适应的的根本保障,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浙商研究院作为浙江省首批重点新型专业智库,将充分发挥浙江工商大学多学科门类的支撑作用,重点在中华传统商业伦理思想资源、商业伦理的价值和道德规范、作为应用伦理的现代商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家精神、商业伦理的浙江样本等五个方面深入开展研究。他希望,在学校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将商业伦理研究所建设成为中国商业伦理研究的高地,为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应有力量。

微信图片_20210419143348.jpg

浙江省伦理学会会长、浙商研究院院长、商业伦理研究所所长陈寿灿讲话

成立仪式上,陈柳裕、陈寿灿和曹刚共同为商业伦理研究所揭牌。陈柳裕为曹刚颁发浙商研究院特聘专家聘书。曹刚为陈寿灿颁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和商业伦理研究所所长聘书。陈寿灿为商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易开刚、杨轶清、于希勇颁发聘书。浙商研究院林政男博士和杭师大马克思主义学院顾青青博士受聘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柳裕、陈寿灿、曹刚为商业伦理研究所揭牌.jpg

陈柳裕、陈寿灿和曹刚为商业伦理研究所揭牌

陈柳裕为浙商研究院特聘教授颁发聘书.jpg

陈柳裕为浙商研究院特聘专家曹刚教授颁发聘书

微信图片_20210419143559.jpg

聘任商业伦理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商业伦理研讨会上,曹刚教授作了题为“论交易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学术报告。他阐释了商业伦理的发展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交易道德的类型和内涵,并提出了相应的道德要求。他指出,随着商业活动的蓬勃快速发展,商业伦理研究成为时代大势之所趋。交易道德是商业伦理研究的重要问题,可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具有普遍性及相对性,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道德底线,遵守公序良俗的社会规范,维护人类宇宙生命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内在道德遵循合意和诚信原则,要求做到相互同意,遵守信用规则。

曹刚教授讲座.jpg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曹刚教授作报告

王福玲副教授在题为“商业代孕与人的尊严”的报告中,区分了不同类型的代孕模式及其相应面临的问题,指出为医学目的、非商业化的完全代孕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伦理辩护。她重点分析了学界关于商业化代孕的反对理由,对于商业化代孕是否必然侵犯人的尊严这一问题,认为不能简单援引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予以论证,因为该命题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应用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王福玲副教授讲座.jpg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福玲副教授作报告

与会专家围绕商业道德内涵、商业伦理教育、代孕技术的文化逻辑等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办,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商研究院、浙江省伦理学会、浙商总会学术委员会承办。

现场.jpg

上一篇:下一篇:
返回列表页